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增强专项的权威性、科学性,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是经中共陕西省委批准,由陕西省社科联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面向我省社会科学界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应用对策研究为主,为奋进中国式现代化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以培养社科人才、产出优秀成果、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五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的项目类别主要包括:青年项目、智库项目、合作项目及其他项目。项目类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社会科学发展需要,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第六条 青年项目。主要支持青年学者掌握研究方法、提升研究能力、积淀研究成果,培养社科人才。
第七条 智库项目。主要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和公共政策等问题,以直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开展前 瞻性、针对性、储备性的专项研究和重大实践与经验总结。
第八条 合作项目。主要与省级党政部门、市级党委政府和其组成部门及省内外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在商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设立的研究项目。
第九条 其他项目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省委宣传部下达的专题研究项目及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的研究项目等。
第十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项目根据重要性、资助金额等,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层次。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由省社科联根据工作计划统一安排。研究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发布项目指南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必须以依托单位名义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依托单位一般是指我省省级社会科学类学术团体、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社会智库)、高等院校社科联、设区市社科联、党校(行政学院)、社科院等。依托单位对本单位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提交省社科联。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报人必须是依托单位在册的社科工作者,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申报人作为负责人原则上在一个项目研究周期内只能承担一个研究类项目;
(四)青年项目申报人年龄须在 40 周岁以下且未承担过省社科联任何研究项目。
第十四条 形式审查。省社科联在项目申报完成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参评资格:
(一)申报人不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不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申报资料的;
(四)申报人、参与者在申报限制期内的。
第十五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一)能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
(二)项目研究方向准确,研究思路清晰,预期能产生一定学术影响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三)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人力、物力等条件保证。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各项评审制度,严格评审纪律。
(一)实行同行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社科联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根据课题需要,吸收相关领域实际工作部门(单位)的同志参与;评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含)行政职务。
(二)实行匿名评审制度。向评审专家提交的申报材料均应覆盖申报人姓名、依托单位等信息。
(三)实行评委回避制度。项目申报人及项目参与人不得作为本项目评审组专家。
(四)自觉接受纪检监督。评审工作接受省社科联机关纪委监督。
第十八条 青年项目、智库项目和其他项目评审结果经省社科联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批并经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立项。合作研究项目评审结果按照合作协议确定的方式立项。
第十九条 正式立项后,省社科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立项文件和立项证书,立项时间以立项文件和立项证书标明时间为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实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采取填写中期检查表或项目负责人汇报等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方向是否符合要求;研究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采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等方式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开展研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后,一般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与人,如确需进行变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填写重大事项变更表,经依托单位审批后,报省社科联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省社科联有权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项目承担人具体研究工作的指导,督促研究工作按照计划进行,并为开展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调研、研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断提高研究质量。
第二十三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备案。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研究期限。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成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通过依托单位提交结项申请,履行结项手续。
申请结项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
(二)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且字数符合立项时的
要求;
(三)最终成果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不高于 20%;
(四)成果有一定程度的转化应用。
研究成果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研究报告(智库报告)等形式。
第二十五条 简化项目结项程序。
(一)青年项目不再组织结项评审,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结项。
提交立项时所要求的研究成果,并有不少于 3 名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在省社科联主办的《陕西社会科学》刊发,且标注“****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
(2)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被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设区市级以上(含)部门采纳应用,并提供印证材料。
(二)智库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结项。
提交立项时所要求的研究报告,并且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在省社科联主办的《三秦智库》刊发,且标注“****年度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评审结项。
(1)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被设区市级以上(含)党委政府、省级部门采纳应用,并提供相关印证材料;
(2)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通过省社科联主办的《社科要报》等途径,报送省委省政府,获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
(三)合作研究项目和其他研究项目,按照与合作方协议或申报通知要求结项。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省社科联应对项目作出撤项的处罚:
(一)在社科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研究成果中所引用资料和数据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研究成果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四)结项验收不合格,修改后第二次仍通不过的;
(五)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自被撤项之日起 3 年内不得申报省社科联任何项目;所在依托单位次年项目申报予以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 3000 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项目研究的主要观点、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项目承担人及其他相关单位,要强化社科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意识,拓展推广转化渠道,推动与实际工作和具体实践的对接,体现社科研究价值。
第六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本项目申报和管理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和其他开展合作研究的部门提供的研究经费。
第三十一条 鼓励项目依托单位对立项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青年项目经费实行结项后一次性拨付,智库研究项目经费采取分期拨付方式,合作研究项目经费根据合作协议确定的方式拨付,其他研究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拨付方式。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不设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是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范围据实列支。具体范围如下: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对于项目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对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酬薪标准自主确定,依托单位按照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负责人按范围进行开支。依托单位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及本单位关于社科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可以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对于因故终止执行或被撤销的项目,省社科联视情节严重分别作出退回结余资金、退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退回已拨资金处理。依托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各项目类型。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
合作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的导向作用,根据《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试行)》,设立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合作项目。
第二条 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合作项目是省社科联与省级党政部门、市级党委政府和其组成部门及省内外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合作方),在商定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内设立的研究项目,是“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项目旨在搭建社科研究与现实需求之间的桥梁,引导全省广大社科理论工作者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开展应用对策研究,促进研学用深度融合,为陕西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省社科联与合作方共同签订《合作研究项目协议》,在协议框架下开展具体合作事宜。
第五条 合作方负责提出所需研究的范围、目的、时限等要求,提供所必需的研究经费,对研究进行跟踪管理,并为研究工作开展的相关调研活动提供支持。
第六条 省社科联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申报,会同合作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立项和过程管理,监督项目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评审费、资料费、会议费等管理费用。
第七条 省社科联根据预算情况,原则上可按照合作方出资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研究经费配套。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人除应具备《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试行)》规定的基本条件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含)职务或博士学位;
(二)具有组织团队协同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项目申报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第九条 省社科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及项目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条 本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项目评审一般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合作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评审过程中坚持匿名评审制度、评委回避制度和纪检监督制度,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合作方根据工作实际,依据专家评审组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名单和资助标准。根据研究的重要程度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三个层次。原则上一般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低于 1 万,重点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低于 3 万,重大项目单项资助金额不低于 5 万。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合作方也可与省社科联协商,采取定向委托方式进行立项,但原则上定向委托立项的课题数不能超过总立项课题数的 30%。
第十三条 立项后由省社科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立项文件和立项通知书。
第十四条 合作方可指定一名成员担任项目组副主持人或课题组成员,协调指导项目研究具体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开题。立项结果发布后,省社科联与合作方联合召开开题会,对具体研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在项目实施期间,省社科联和合作方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把握项目进展情况,并对具体研究工作校准方向。
第十七条 项目沟通实录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人须与合作单位指定联络人或联络处室加强联系对接,沟通项目研究内容及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经费可采取立项后一次性拨付、分
期拨付或结题后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第十九条 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批后报省社科联与合作方备案。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与合作方批准。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原研究期限。
第六章 成果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本项目结项由省社科联和合作方共同组织专家进行结项评审,结项评审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由省社科联与合作方作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由省社科联向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发出结项文件和结项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成果发表、出版需由合作方审核同意,并须注明“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字样及项目编号。鼓励研究成果(含中期成果)在省社科联主办的《三秦智库》刊发。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联撤销项目:
(一)项目研究成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与批准立项的项目研究设计明显不符;
(四)结项成果首次鉴定为不合格,经修改后二次鉴定仍不合格;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联任何项目。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联、合作方、依托单位和项目组,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充分发挥其为党委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研究成果,合作双方应积极报送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开展长期合作的重点单位,可协商设立合作研究专项,单独制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社科联负责解释。